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保险需求持续释放,为保险市场带来了新发展机遇。但与此同时,一些不断冒头的新型商业活动也裹挟着不少问题。近日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网络互助相关案件,再次把这种“一人得病,众人均摊”的互助共济模式置于聚光灯下。
对于网络互助,加入互助项目而得到赔付的人认为这是真正的普惠,而一些健康人群则会抱怨分摊金额越来越高,还有一些不满足赔付要求的人会说这些互助平台都是“骗子”。
参与者抱有不同想法也不难理解。多数人一开始加入互助计划想的是可以花很少的钱帮助别人,同时也给自己添一份保障。但最终发现事与愿违,一方面是因为不符合标准被拒绝赔偿的事件频出,大众对于网络互助的信任逐渐消磨;另一方面,退出的人越来越多,但每期申请赔偿的人数却可能出现不减反增的情况,分摊金“水涨船高”。
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,消费者的拒赔投诉事件比比皆是。比如,刘女士通过微信公众号加入了一款抗癌计划,按时交纳会员费的她在一年后被确诊患癌,向互助平台申请互助金10万元。互助平台却以刘女士曾因肥胖症做过部分胃切除手术为由,不予赔偿。虽然一些此类案件最终可能以某种方式达成和解,但不能排除网络互助产品在设计、宣传时存在模糊与保险产品界限的问题。如“0元加入、保障金额最高30万元”等的类保险产品宣传语,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是商业保险,最后因孤注一掷而后悔莫及。
在互助平台规模不断扩大,乱象丛生的情况下,去年9月,银保监会建议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,尽快研究准入标准,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。网络互助平台开始陷入至暗时刻,仅成立300天的百度灯火互助去年宣布下线;小米、美团、苏宁、滴滴等网络互助平台也陆续谢幕,更多小规模的平台已经销声匿迹。
不可否认,网络互助平台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价值。网络互助降低了健康保障的准入门槛,填补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无法覆盖到的空白地带,甚至正在努力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。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,网络互助必须要在监管引导、行业倡导以及平台约束下,才能规范性长远发展。
为何要划清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“楚河汉界”?网络互助模式与商业保险存在本质区别。商业保险公司要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,保障被保险人利益、保证偿付能力,其保费的确定也需要精算定价,而网络互助上的参与者都是收取相同的分摊金额,并没有采取风险测算。另外,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可能形成沉淀资金,存在跑路风险,如果管理不到位还会引发社会风险。
司法界与保险业界普遍认为,必须明示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,禁止网络互助产品在展业宣传、合同文本中使用易与保险术语混淆的词句。同时,应提高网络互助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,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能力。针对现已出现且频发的资金池问题、合同内容变更不合规、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问题,建议制定相应经营规则。加大对违规使用保险术语进行虚假、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尽早把网络互助“管起来”。